关于印发《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关于印发《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四 川 省 卫 生 厅
四 川 省 财 政 厅
关于印发《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
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
实施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川人社发〔2010〕22号
各市(州)人事局、劳动保障局、卫生局、财政局:
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09]191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《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(暂行)》,现随同《暂行办法》一并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卫 生 厅
四 川 省 财 政 厅
二○一○年五月五日
川人社发〔2010〕22号.doc